清远市锐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清远市锐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员工李金明、卢建峰、丘建锋、陈志江等4人的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清城人社监字〔2025〕第1168号:“你单位在广东新达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烧焊改造工程中存在拖欠工人李金明、卢建峰、丘建锋、陈志江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1月份工资合计49005元。以上事实有员工投诉登记资料、你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确认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规定,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我局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条第(一)、(二)项“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 10 人的;(九)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之规定,你单位的本次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为4人,未造成社会影响,我局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
二、足额支付以下表格中4名工人工资合共49005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763-3355950”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三十 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9日